025-85356888
问:南京房屋质量投诉政策办法有哪些?
答:
1、新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届满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具体确定。
2、投诉渠道
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投诉渠道、单位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在其投诉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投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接待场所在接待投诉期间宜具备不间断录音录像条件。
3、不属于投诉处理工作受理范围
●投诉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投诉涉及房屋产权的,投诉人非产权人且无产权人授权委托;
●未提供工程质量问题事实证明的;
●超出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违规拆改等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涉及退房、换房、赔偿等经济纠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问题无关争议的;
●投诉处理单位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重复投诉的;
●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的。
对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视情况告知其相关投诉渠道,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4、投诉流程
根据问题的复杂性分成简易与一般两种程序。
简单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以下简称维修)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单位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
(一)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与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处理。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维修。
(四)办结。建设单位在维修完成后,及时将维修结果告知投诉处理单位。
一般程序:
(一)组建工作小组。组建投诉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相关工作。小组成员与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对所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处理。
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认为需要检测或鉴定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机构由建设单位与投诉人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随机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专家论证未提出检测或鉴定要求,投诉人仍要求检测或鉴定的,相关费用由投诉人先行支付,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确有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
设计单位应根据验算、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维修方案。
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四)办结。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责任单位完成维修后,及时将维修结果书面告知投诉处理单位。投诉处理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核实。
5、投诉时限
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的,自受理至告知投诉人相关事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采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自受理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6、新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