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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涉税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市场相关新政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有两大重要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个人住房买卖转让缴哪些税
一、土地增值税:免征。
二、印花税:免征。
三、增值税:
1、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2、销售购买北上广深地区住房,却购买不足2年的,按5%征收;
3、销售购买北上广深地区住房,取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后,购买2年以上的,免征;
4、销售购买非北上广深地区住房,购买不足2年的,按5%征收;5、销售购买非北上广深地区住房,购买2年及以上,免征。
四、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六、其他房产:按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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